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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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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文理學院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充分發揮學校信息對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關涉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為: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校務部是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全校信息公開工作;各部門參與;紀檢部、質管部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學校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公開日常工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為:

(一)具體承辦本部門信息公開事宜;

(二)及時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公開的信息;

(三)撰寫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總結;

(四)對擬公開的信息遞交部門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核。

第五條 各部門公開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各部門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師生安全和校園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七條 各部門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部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三章 信息公開申請程序

第八條 除規定的各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憑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采用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信息。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條 對申請公開的信息,各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部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信息。

第十條 各部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凡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如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一條 各部門依申請提供信息,除有規定可以收取復印、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原則上應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如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校務部核定。

第十三條 學校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章 公開的方式和途徑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校園網、廣播、校報、信息公告欄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 屬于應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一般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根據學校信息公開目錄要求,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各部門應根據學校通知要求及時完成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總結并報校務部。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八條 學校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各部門工作目標指標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紀檢部、質管部負責對職能部門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認為學校相關部門沒有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紀檢部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由校務部負責解釋。

渝公網安備 50011802010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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